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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公法甲組:行政法#99185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某直轄市政府為興建重要交通建設,變更轄内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28條及第19條第 1項規定舉辦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並由所属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報請內政部核定。於内政部作成核定決定前之審議期間,該直轄市政府自行變更計畫内容,將原劃為商業區及住宅區的部分地區變更為道路用地,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容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該直市政府公告生效。如於行政訴訟程序中,變更地區內之居民主張關於變更內容未舉辦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審議程序違法。内政部则主张都市計畫法第19條未規定內政部核定計畫之街議程序中應舉辦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具 對於變更內容部分已由專業委员組成的都市計畫委员會審議通過,始作成核定處分並公告,程序上並無違法之處。在不討論判断餘地理論的情形下,請由程序瑕疵的觀點,論述行政法院應如何認定內政部核定通過變更該都市計畫主要計之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