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108年 - 108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公法甲組:行政法#99185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 年份:108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樂活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下稱資本適足率)低於200%,建 反保險法第143條4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以100年9月1日A函命於2個月內辦理增資事宜。期限届至,仍未改善。金管會遂依保險法第1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同年11月15日B 函解除甲公司事乙之職務·並於同年月17 日台法送達。B函主文略以:「甲公司之事乙自本處分送達之日起解除職務」乙不服B函,主張其於100年10月1日起業已不再擔任甲公司之事;B 函並無法對己生解除公司董事職務之法律效果, 應屬違法。乙經提起訴願未果,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法院認為乙所提之訴訟無理由,予以駁回。 判決理由中指出:「保險業之董事因故解職、自行辭職或由主管機關依法解職,固均可發生職務解除之事實:然如發生之法律依據不同,致生不同之效或功能目的時,除非本質上不可能並存:否則,法理上即無不許多項解職原因,同時存在之理。查保險業不遵行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149第1項所為處分, 如與其董事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有關,依其情節,有對建董事作成解除職務之管制處分必要時, 因違反保險法經主管機關命令解任者,依保險業負責人應具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 定,發生於一定期限內不得為保險業負人之限制效果,即保險業之童事因違反保險法,經主管機關之命令而解任者,除發生職務解除之事質結果外,尚有向後發生限制其於一定期限內不得為保險業負責人 之管制效力·原告於原處分作成時,雖已離職,但确有不適任保险负責人之情事:原處分之作成,旨 在排除原告於一定期限內擔任保險負責人,以維護保險業之健全展,於法並無不合。」請從行政處 分效力之觀點,評析行政法院上述判决見解之 ,妥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