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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 108年 - 108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公法甲組:行政法#99185
108年 - 108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公法甲組:行政法#99185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樂活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下稱資本適足率)低於200%,建 反保險法第143條4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以100年9月1日A函命於2個月內辦理增資事宜。期限届至,仍未改善。金管會遂依保險法第1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同年11月15日B 函解除甲公司事乙之職務·並於同年月17 日台法送達。B函主文略以:「甲公司之事乙自本處分送達之日起解除職務」乙不服B函,主張其於100年10月1日起業已不再擔任甲公司之事;B 函並無法對己生解除公司董事職務之法律效果, 應屬違法。乙經提起訴願未果,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法院認為乙所提之訴訟無理由,予以駁回。 判決理由中指出:「保險業之董事因故解職、自行辭職或由主管機關依法解職,固均可發生職務解除之事實:然如發生之法律依據不同,致生不同之效或功能目的時,除非本質上不可能並存:否則,法理上即無不許多項解職原因,同時存在之理。查保險業不遵行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149第1項所為處分, 如與其董事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有關,依其情節,有對建董事作成解除職務之管制處分必要時, 因違反保險法經主管機關命令解任者,依保險業負責人應具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 定,發生於一定期限內不得為保險業負人之限制效果,即保險業之童事因違反保險法,經主管機關之命令而解任者,除發生職務解除之事質結果外,尚有向後發生限制其於一定期限內不得為保險業負責人 之管制效力·原告於原處分作成時,雖已離職,但确有不適任保险负責人之情事:原處分之作成,旨 在排除原告於一定期限內擔任保險負責人,以維護保險業之健全展,於法並無不合。」請從行政處 分效力之觀點,評析行政法院上述判决見解之 ,妥適性。
二、某直轄市政府為興建重要交通建設,變更轄内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28條及第19條第 1項規定舉辦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並由所属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報請內政部核定。於内政部作成核定決定前之審議期間,該直轄市政府自行變更計畫内容,將原劃為商業區及住宅區的部分地區變更為道路用地,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容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該直市政府公告生效。如於行政訴訟程序中,變更地區內之居民主張關於變更內容未舉辦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審議程序違法。内政部则主张都市計畫法第19條未規定內政部核定計畫之街議程序中應舉辦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具 對於變更內容部分已由專業委员組成的都市計畫委员會審議通過,始作成核定處分並公告,程序上並無違法之處。在不討論判断餘地理論的情形下,請由程序瑕疵的觀點,論述行政法院應如何認定內政部核定通過變更該都市計畫主要計之合法性?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台電公司)與A 民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打聘售合約,由A興建已經獲得主管機關許可之電廠,並由A出售該電廠所發電能台電公司,其中約定方得就購售電費率等各項因素進行協商討論,建立購售電費率之調整機制,以反映市場利率水準之變動,並約定「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如經雙方意,亦得提付仲裁·」台電公司因應電費調漲壓力,與A協議調降購價格,遭A拒絕,台電主張電力屬國家應承擔之公行政任務,其乃負國家公行政給付任務,應屬分擔國家公共任務給付之行政主體之一環,購售電合約應為行政契約,請試從行政組織法與行政契約之理論,論述台公司之主張是否可採?
四、某直轄市擬依促進民間参與公共建設學,招攬民間業者参與該市污水下水道之興建及營運。及至法定業者甲為最優議候選人後,該市因取得中央補助款,擬將興建方式由民間投資,政策變更改為政府自己出資。且遲遲不與甲簽訂投資契约,試問甲對該市得依何種程序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