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2.1:契約成立
100萬元價金,當日給付20萬元,(民法127-第8款: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Q:M機器其消滅時效應為何?125或127?
(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 號)
100萬元的機械適用127條的短期消滅時效
107.12.2:未給付80萬元(約定清償日)
(229-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367-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370-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107.12.2-2年-109.12.2(消滅時效屆滿日)
110.2月回台居住
109.10.1電子郵件向甲請求(非對話的意思表示)-甲未回覆(95-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題目中未設定是否甲有收到該「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且電子郵件並非如一般郵務送達一般,有可明確應受送達之人已處於隨時可以收受的狀態。
需假設
1.甲「有」收到該請求清償餘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的電子郵件:請求有發生效力,民法130-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109.10.1-6個月-110.4.1(未起訴,視為不中斷)
2.甲「沒有」收到該請求清償餘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的電子郵件:請求沒有發生效力
110.6.1:乙找到甲當面請求,甲拒絕
承前
1.甲「有」收到該請求清償餘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的電子郵件:109.10.1-6個月-110.4.1(未起訴,視為不中斷),110.6.1仍未起訴,雖對甲再度請求,並經甲拒絕(144-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此甲拒絕有理由。
2.甲「沒有」收到該請求清償餘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的電子郵件:109.10.1電子郵件通知沒有發生送達效力,因此也不生請求而中斷時效的效果,109.12.2時效就完成,因此甲拒絕,有理由。
甲拒絕返還無理由
1、按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同法127條第八款規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因乙商人之身分,其價金債權之消滅時效,似127條第八款之短期2年時效。為查第127條短期時效之目的在於代價權多發生在於日常平繁之交易,故賦予較短之時效期間以促從速確定,是以甲乙間買賣契約價金高達100萬元,難以認為屬日常平凡交易,非屬民法第127條短期時效之適用。
3、甲未依約於107年12月2日給付801萬元,已對甲之價金債權自應於107年12月3日開始起算,至122年12月3日方為時效完成,是以乙於110年6月1日向甲請求清償剩餘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仍尚未離於時效,故而甲自不得已時效完成為主張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