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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259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民國(以下同)107 年 12 月 1 日,甲向商人乙購買一部 M 機器,價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於當日,甲付 20 萬元,乙完成 M 的權利移轉及交付;甲卻未依約於次日給付餘款 80 萬元。甲後因辦理投資移民,長時間居住國外,直到 110 年 2 月又返國居住。109 年 10 月 1 日,乙曾發電子郵件向甲要求清償剩餘款項及法定的遲延利息;甲未回覆。110 年 6 月 1 日,乙找到甲本人,當面再次要求清償剩餘款項及法定的遲延利息。對剩餘款項及遲延利息,甲均拒絕返還,是否有理由?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Nobi-Hsiung

107.12.1:契約成立

100萬元價金,當日給付20萬元,(民法127-8款: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QM機器其消滅時效應為何?125127

(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次民事庭會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號)

100萬元的機械適用127條的短期消滅時效

 

107.12.2:未給付80萬元(約定清償日)

229-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367-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370-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107.12.2-2-109.12.2(消滅時效屆滿日)

 

110.2月回台居住

109.10.1電子郵件向甲請求(非對話的意思表示)-甲未回覆(95-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題目中未設定是否甲有收到該「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且電子郵件並非如一般郵務送達一般,有可明確應受送達之人已處於隨時可以收受的狀態。

 

需假設

1.甲「有」收到該請求清償餘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的電子郵件:請求有發生效力,民法130-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109.10.1-6個月-110.4.1(未起訴,視為不中斷)

 

2.甲「沒有」收到該請求清償餘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的電子郵件:請求沒有發生效力

 

110.6.1:乙找到甲當面請求,甲拒絕

 

承前

 

1.甲「有」收到該請求清償餘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的電子郵件:109.10.1-6個月-110.4.1(未起訴,視為不中斷),110.6.1仍未起訴,雖對甲再度請求,並經甲拒絕(144-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此甲拒絕有理由。

 

2.甲「沒有」收到該請求清償餘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的電子郵件:109.10.1電子郵件通知沒有發生送達效力,因此也不生請求而中斷時效的效果,109.12.2時效就完成,因此甲拒絕,有理由。

 

詳解 提供者:胖嘟嘟(已上榜)

甲拒絕返還無理由

1、按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同法127條第八款規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因乙商人之身分,其價金債權之消滅時效,似127條第八款之短期2年時效。為查第127條短期時效之目的在於代價權多發生在於日常平繁之交易,故賦予較短之時效期間以促從速確定,是以甲乙間買賣契約價金高達100萬元,難以認為屬日常平凡交易,非屬民法第127條短期時效之適用。
3、甲未依約於107年12月2日給付801萬元,已對甲之價金債權自應於107年12月3日開始起算,至122年12月3日方為時效完成,是以乙於110年6月1日向甲請求清償剩餘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仍尚未離於時效,故而甲自不得已時效完成為主張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