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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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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專技高考_法醫師: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10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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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專技高考_法醫師: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109955
科目: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專技高考_法醫師: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109955
科目: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法醫師法第 10 條規定,屍體經相驗後,有九種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 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請問有那些情形需建請解剖?嬰兒 死亡接受解剖屍體之進行大多是屬於那一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