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法規中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時,消防設備設置,改建變更前之標準。
下列情形之一者,改建用途後標準:
1.消防設備滅火器、手動、廣播、標示、自動警報設備等。
2.改建,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時,建築物之消防設備。
3.變更為甲類使用時,變更後用途消防設備。
4.變更前,未符合前規定之消防設備。
(二)建築法規中消防設備下列規定改善:
1.已敷設於建築物內之消防設備,其功能正常者得維持原有使用。
2.滅火設備施工、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設有現行法令同等滅火之設備。
3.排煙設備施工、結構安全確有困難,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防煙壁區劃間隔,天花板、牆面室內裝修材料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
(三)消防實務具體作法:
1.火警警報、廣播、照明、標示、漏氣警報設備等,依現行法令規定辨理改善。
2.排煙室、消防栓、撒水、避難器等其功能正常得維持原有使用。
3.依憲法規定,防止妨礙他人自、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時,得法律限制自由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