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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4280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任職於衛生福利部某醫院總務處負責採購業務。他與 A 醫材廠商的業務經理乙熟識,經常接受乙提供的餐飲與旅遊招待。丙為該醫院某科的兼職主治醫師,於負責病患門診看診、手術等業務外,亦有參與該院採購權限。甲、乙針對本次醫療儀器採購達成合意,乙提供 120 萬給具實質決定權的丙,並由甲代轉給丙,甲則設法說服丙使 A 廠商得標。雖然丙認為 B 廠商的醫療儀器更為合適,但甲仍成功說服丙於提出該科需求與訂立採購規格功能時將條件限定於 A 廠商的醫療儀器,並於驗收時給予方便。甲並向丙表示:「如果醫院最終購買該廠商產品,保證 A 廠商會贊助丙一筆技術研究費。」在購案得標訂立採購契約之隔日,乙即依約定將 120 萬元轉入甲帳戶,委由甲交給丙。然而甲僅交付 100 萬元現金給丙,另外 20 萬元則據為己有。之後丙使用該 100 萬元購買實驗材料進行研究,並撰寫論文發表。請問:甲、乙、丙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為何?(3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乙給予甲120萬並要求其轉交予丙之行為,與甲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行賄罪之共同正犯。
(一)、於構成要件部分,主觀上,甲具有行賄故意;客觀上,丙因對於該醫院採購業務具有實質決定權,故若涉採購業務,丙為刑法第10條所稱授權公務員當屬無疑,而乙為求得標而要求丙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並且後續有交付賄款,兩者間具有對價關係,構成要件該當。
(二)、於違法性及罪責部分,乙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幫助乙轉交並說服丙之行為,與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行賄罪之共同正犯。
(一)、於構成要件部分,主觀上,甲具有行賄故意;客觀上,無論依據犯罪支配理論或是主客觀擇一標準說,因甲實際上從事了構成要件內的行為(期約),且甲對於本犯罪之流程有操控權,故認甲屬於正犯,而甲為乙之得標而要求丙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兩者有對價關係,構成要件該當。
(二)、於違法性及罪責部分,乙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上述行為,成立刑法第131條圖利罪。
(一)、於構成要件部分,主觀上,甲具有圖利乙之故意;客觀上,甲屬身分公務員當屬無疑,而甲承辦醫院之採購業務,對於自己主觀之業務,應嫻熟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且公務員亦對貪汙等刑事法認識較一般人高,故應認甲對於其違背法令之行為有直接故意,而後續確實由乙得標獲得利益,構成要件該當。
(二)、於違法性及罪責部分,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丙收受賄款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
(一)、丙係先訂定違反法規之評選標準且違法決標予乙後,始收受賄款,故無法論處刑法第122條第3項,先予敘明。
(二)、於構成要件部分,主觀上,丙具有故意;客觀上,丙有做出違背職務之行為並有收受賄款,構成要件該當。
(三)、於違法性及罪責部分,丙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五、甲私吞乙20萬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一)、因學說與實務皆認為金錢本身無法作為侵占罪客體,故不討論侵占,先予敘明。
(二)、於構成要件部分,客觀上,甲幫乙轉交賄款之行為,是否屬為他人處理事務,如採取違背信託理論,此理論認為背信的本質在於信託義務的違背,故此轉交行為屬於為他人處理事務;如採取權限濫用理論,此理論認為背信的本質在於行為人對於財產處分權的濫用,並以行為人有裁量權限為前提。背信罪屬財產犯罪,故本文認採後者理論為妥。轉交行為之行為人,客觀而言並無裁量權,非屬本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構成要件不該當。
 
六、結論:
(一)、甲所犯對公務員行賄罪與圖利罪,係一行為侵害一法益,依法條競合吸收關係,論以圖利罪。
(二)、乙論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行賄罪
(三)、丙論第122條第1項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