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丙,主張共同被告於民國(以下同)97 年 2 月間過失拆毀原
告所有的 H 屋,請求判決共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害新台幣 250 萬元。訴訟中,乙、
丙對拆毀 H 屋一事不爭執,但否認自己有過失,並主張甲於 97 年 3 月間已知拆毀 H
屋一事,縱有侵權,請求權也已罹於時效。甲表示自己在 97 年 10 月間始獲悉 H 屋拆
毀一事,極力否認之前已知情。試問:何謂舉證責任?對於乙、丙的「過失」,以及
甲是否在 97 年 3 月間已知拆毀 H 屋等二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