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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46636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丙,主張共同被告於民國(以下同)97 年 2 月間過失拆毀原 告所有的 H 屋,請求判決共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害新台幣 250 萬元。訴訟中,乙、 丙對拆毀 H 屋一事不爭執,但否認自己有過失,並主張甲於 97 年 3 月間已知拆毀 H 屋一事,縱有侵權,請求權也已罹於時效。甲表示自己在 97 年 10 月間始獲悉 H 屋拆 毀一事,極力否認之前已知情。試問:何謂舉證責任?對於乙、丙的「過失」,以及 甲是否在 97 年 3 月間已知拆毀 H 屋等二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elma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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