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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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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46636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9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甲(住所地:台北縣板橋市)向板橋地方法院起訴乙(住所地:桃園縣龍潭鄉), 請求塗銷 L 地(位於桃園縣楊梅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甲主張,其基於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將 L 地移轉登記予被告乙,該移轉登記無效,應予塗銷。因被告遲誤 言詞辯論期日,受訴法院依原告的一造辯論而判決原告勝訴。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 並主張,原審法院無管轄權,且言詞辯論期日的通知書未記載不到場的效果,其未 受合法通知,原判決違法,請求廢棄該判決。第二審法院對乙的上訴,應如何裁判? (25 分)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丙,主張共同被告於民國(以下同)97 年 2 月間過失拆毀原 告所有的 H 屋,請求判決共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害新台幣 250 萬元。訴訟中,乙、 丙對拆毀 H 屋一事不爭執,但否認自己有過失,並主張甲於 97 年 3 月間已知拆毀 H 屋一事,縱有侵權,請求權也已罹於時效。甲表示自己在 97 年 10 月間始獲悉 H 屋拆 毀一事,極力否認之前已知情。試問:何謂舉證責任?對於乙、丙的「過失」,以及 甲是否在 97 年 3 月間已知拆毀 H 屋等二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25 分)
⑴對於丙提起的訴訟,何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10 分)
⑵如管轄法院得知丙受輔助宣告,對其起訴應如何處理?(15 分)
四、甲向苗栗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20 萬元。言詞辯論程序中,乙 未對侵權事實爭執,僅對損害額表示爭執,並以言詞對甲提起反訴,請求塗銷乙在 甲所有 L 地(位於新竹市)上的 300 萬元抵押權登記。如甲能證明其主張的損害額, 則法院對甲的起訴及乙的反訴,應如何裁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