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得知乙、丙不和,遂向乙提議以丁之名義租用小客車為工具,伺機綁架丙,載至
郊外以繩索勒斃。議定後,乙前往某五金行購買繩索,二人相偕前往戊汽車租賃有
限公司(下稱戊公司),由乙冒充丁,承租自用小客車一輛,約定翌日中午十二時
之前返還,並由乙偽以丁名義,在戊公司職員所提供之空白本票之金額欄內填寫新
臺幣六十萬元、發票人欄內偽造丁署押,交予戊公司職員收執,俾於租賃期間車輛
如受損害時,戊公司得持以向承租人請求賠償。甲、乙租得車輛後,由乙駕駛附載
甲並攜帶繩索,依計畫前往丙住處附近埋伏,適為巡警查獲。問:甲、乙各應負何
刑責?(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