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所有 A、B 地號兩筆土地,登記面積分別為 300 平方公尺及 200 平方
公尺。A、B 地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7 年經 T 市政府實施地籍圖重
測,並經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為 C、D 地號土地,面積分別
為 310 平方公尺及 210 平方公尺。109 年,甲將 D 地號土地出賣予乙,
亦會同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110 年,登記機關發現 C、D 地號土
地於實施地籍圖重測時,其地籍測量錯誤,爰依法定程序報准更正原重
測成果,並辦理土地標示更正登記;結果更正後,C、D 地號土地登記面
積分別改為 280 平方公尺及 180 平方公尺。試問:甲、乙 2 人是否得依
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向登記機關請求登記面積減少之損害賠償?請附
具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