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暨普通地政士會計師#34789
科目:專技◆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擅長短線操作買賣股票,稱得上股市老手。民國 97 年 2 月 13 日,甲透過其於 A 證券 商開立之現金交易帳戶,買進 B 上市公司之股票四百張(四十萬股),買進之平均價格 為每股新台幣一百元,總金額為新台幣四千萬元。然因資金調度不順,甲於交割日時, 其證券交割之銀行帳戶中僅有新台幣兩千萬元,無足夠金額辦理交割。請問:證券交易 法對於甲之行為有何刑事處罰之規定?就學理而言,此一規定是否妥適?(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林圓圓

(一)甲之行為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之罰金,相關理由如下:

1.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2.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以下罰金。


由上述法條得知,甲因資金調不順,致應成交而未履行交割,違反了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而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處相關刑事責任,其金額為四千萬元,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之罰金。

(二)就學理而言,此規定並不妥適,證券交易法第155條之規定係為了維持市場秩序,避免行為人「蓄意」操弄,然而甲不履行交割並非「蓄意」,仍遭受相關罰則。故學理認為,相關處罰應僅限於「蓄意」操弄之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