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向乙購買供辦公室使用之箱型冷氣機一台,價
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嗣該冷氣機安裝運轉一個月以後,甲發現該
冷氣機在開啟使用中有雜音出現,乃通知乙前來修理,乙置之不理。甲
乃起訴主張依民法第 359 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乙返還價金 10 萬元。
試問:法院審理後,如認該台冷氣機雖具有減少價值之瑕疵,但甲解除
契約顯失公平,得否依職權為甲應減少價金之判決?又法院於判決前應
如何踐行其訴訟程序,以保障當事人實體上及程序上之利益?請依實務
見解回答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