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明知所持有之某家便利商店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至四月份、編號 VP63640310 之統一發票一張並未中獎,因積欠房租而房東催繳甚急,甲遂將該發票末五位號碼 「40310」其中號碼「3」之部分改造為「8」,使與該期第四獎中獎號碼相同後, 交付房東以抵房租。房東持該統一發票至某銀行向行員要求兌領第四獎中獎獎金新 台幣四千元,經行員發現發票有異而報警處理。試問:甲應負何刑責?(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