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人取用中文姓名之相關規定:
外國籍人歸化我國或是與我國人民結婚人數逐漸成長,為尊重多元文化並兼顧我國民情,外國人申請歸化、結婚辦理戶籍登記取用中文姓名時,應依姓名條例及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辦理結婚登記之取用中文姓名之規定
1符合習慣: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結婚,其配
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中文姓名之習慣。外國人或無
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亦同。
2更改一次: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4項之規定,前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
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3文字使用:依姓名條例第2條之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
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
字。未使用上開之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4排列方式:依姓名條例第3條之規定,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中文姓氏在前,
名字在後,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符號或空格區隔。
5書面確定: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辦
理結婚,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
法律規定辨理。
6取用方式: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3項之規定,前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
名,得以其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7避免混淆: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5項之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
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二)案例之適用:
美國籍甲與我國籍乙結婚,其辦理結婚登記時,依上開規定,應以書面確定中文姓名,取用中文姓名應以符合我國取用中文姓名之習慣,就該取用之中文姓名得有更改一次之機會。取用中文姓名得以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惟其中文文字,應依姓名條例第2條之規定,中文文字應以辭源、辭海、康熙通用字典或教部部顛定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未使用上開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之文字,不予登記,因此辦理戶籍登記時,不得以原文外名登記,僅能使用中文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