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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77841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美國籍甲男與本國籍乙女結婚,甲辦理戶籍登記時,有關其使用之中文 姓名有何規定?是否可以只使用原有外文姓名?嗣後得否申請更改其 中文姓名?試就姓名條例與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敘述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謝天謝地已上岸

(一)外國人取用中文姓名之相關規定:

1. 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姓名條例§1 III)
2. 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姓氏與名字間不以空格或符號區隔。(姓名條例§3)
3. 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所編定之國語辭典所列之文字。(姓名條例§2)
4. 為我國國民之配偶者,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姓名條例施行細則§2 IV)
 
(二)是否可以只使用原有外文姓名:
1. 與我國國民結婚者,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姓名條例§2 II)因此,不得只使用原有外文姓名。
2. 但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姓名條例§4 II)
 
(三)嗣後得否申請更改:
以依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但以一次為限。(姓名條例§1 IV)
詳解 提供者:普考上岸

   外國籍人歸化我國或是與我國人民結婚人數逐漸成長,為尊重多元文化並兼顧我國民情,外國人申請歸化、結婚辦理戶籍登記取用中文姓名時,應依姓名條例及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辦理結婚登記之取用中文姓名之規定

1符合習慣: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結婚,其配
           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中文姓名之習慣。外國人或無
           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亦同。

2更改一次: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4項之規定,前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
           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3文字使用:依姓名條例第2條之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
           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
           字。未使用上開之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4排列方式:依姓名條例第3條之規定,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中文姓氏在前,
           名字在後,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符號或空格區隔。

5書面確定: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辦
           理結婚,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
           法律規定辨理。

6取用方式: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3項之規定,前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
           名,得以其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7避免混淆: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5項之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
           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二)案例之適用:

    美國籍甲與我國籍乙結婚,其辦理結婚登記時,依上開規定,應以書面確定中文姓名,取用中文姓名應以符合我國取用中文姓名之習慣,就該取用之中文姓名得有更改一次之機會。取用中文姓名得以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惟其中文文字,應依姓名條例第2條之規定,中文文字應以辭源、辭海、康熙通用字典或教部部顛定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未使用上開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之文字,不予登記,因此辦理戶籍登記時,不得以原文外名登記,僅能使用中文姓名。

詳解 提供者:陳彥威
依據姓名條例相關規定,是可以跟改中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