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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一級_法制:行政法研究#131497
科目:行政法研究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是為「行政處分」之定義。事實上,我國行政法繼受德國法制;無論前揭行政處分之定義,抑或同法第 93 條以下其他諸多相關規定 (即該法第二章之各條),皆同為德國法影響下之產物。而這些規定在臺灣行諸有年;即令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也多以不成文法之法理在學說與實務中出現。行政處分已因而可謂我國行政法之重要特色。在這一點上,與德國行政法之發展甚為類似。準此,試詳細說明下列問題;必要時,更請以批判性觀點指出傳統見解是否已不適合現在行政實務之運作:

申論題內容

二、行政處分作為行政行為之一種,配合其可撤銷或廢止之特性,如何分別在秩序行政及福利行政(給付行政)中發揮作用,以利於行政任務之達成?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李浩銘

(一) 在秩序行政(regulatory/order-enforcement)中的功能

  1. 維護法秩序與公共安全:許可、核准若係違法或基礎事實錯誤(例如違反建築法令、環評缺失),以撤銷恢復法秩序並防止違法狀態持續。撤銷之溯及效果有助還原原本法秩序(例如撤銷錯發之營業許可)。法律人

  2. 附帶附款或保留廢止權:在許可、許可證之授與上,依法可加附條件(第93條),並保留廢止權以便日後監管。這使得行政機關可以先授權、後監督,必要時廢止以維護公共利益。6laws.net

(二) 在福利/給付行政(授益行政)中的功能與限制

  1. 對受益人的信賴保護:給付行政(例如補助、租稅優惠、社會救助)涉及民眾對該利益之安排與信賴;因此在撤銷或廢止時,必須兼顧信賴保護原則(憲法上之權利保障)。司法院釋字明確表示: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行政在變動授益處分或法規時,應兼顧過渡安排或合理補救措施。憲法法庭

  2. 制度配置:對授益處分,廢止(且原則上為後效)是較常用且較寬鬆的工具;若要溯及既往,通常要求有特殊情形(如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此設計是為了減少對受益人既有信賴之突襲性損害。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三) 綜合:二者如何互補以達行政目的?

  • 秩序行政:偏好使用「撤銷」以糾正違法並恢復法秩序,但法條允許為維護公益或避免重大損失而訂較後失效日,顯示法律在嚴格性與現實保護間取得平衡。法律人

  • 給付行政:偏好以「廢止」處理政策變動,並採取過渡期、補償或例外(以尊重信賴保護),避免對受益人造成不當損害。司法院釋字也強調變更/廢止法規或授益處分時應有合理過渡或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