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述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處罰種類計有那些?並請依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說明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如已受 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不得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 種類有那些?其理由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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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社會秩序維護法乃是基於維護社會安寧所制定,其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出於過失者不處罰拘留。
(二)處罰內容
「罰緩、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沒入」
1.罰緩原則上由警察機關裁處。拘留、停業等需由警察機關移送至該管簡易庭裁定。
2.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違反本法者得不經詢問、通知逕行裁處,但以新台幣1500以下或申誡為限。
(三)得否重複處罰?
釋字808號解釋,基於一罪不二罰原則,受刑法判處確定者原則上不得重複處罰。依社維法38條但書仍可併罰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沒入。
(四)小結
大法官解釋以充分表示一罪不二罰原則。固然受到刑法判處確定,處罰緩外,其他處罰仍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逕行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