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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098年佐級民用航空法#48129
科目:民航◆民用航空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由民用航空法第 11 條允許附條件買賣航空器或融資租賃之航空器於尚未由中華 民國國民、法人或政府機關取得所有權前,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之特別規定,說明 航空器取得國籍之原則。(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ki Chen
民用航空法第11條規範以附條件買賣或長期自外國租賃之航空器可經撤銷外國之登記後登記為我國之航空器。此二者為為外籍航空器登記為我國航空器之例外,原則上,欲將航空器登記為國籍航空器,航空器的持有人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或合法法人所有,題幹所述兩者則為例外,但其登記不得視為所有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