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調整原則如下:
一、將逾(無)專利期、年代久遠或品質較無爭議之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且同劑型藥品,以分組分類(Grouping)方式,逐步縮小支付價格差異;其分組分類方法,由保險人參考醫藥相關專家學者意見定之。
二、以下列方式,逐步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使更接近藥品市場實際之加權平均銷售價格:
(一)參考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使其更接近藥品之市場銷售價格。
(二)及時反映逾專利期藥品之市場實際交易價格。
ref: http://www.nhi.gov.tw/Resource/webdata/25006_2_1040204_%E8%97%A5%E5%93%81%E5%83%B9%E6%A0%BC%E8%AA%BF%E6%95%B4%E4%BD%9C%E6%A5%AD%E8%BE%A6%E6%B3%95%E6%A2%9D%E6%96%8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