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德意志聯邦公務員法」之規定,德國人事行政機關為「內政部」與「聯邦文官委員會」,兩者之職權分別如下:
(一)內政部
1.對文官委員會中部分正副委員,有提請總統任命之權。
2.掌管人事制度基本問題與決策,及聯邦公務員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俸給法等之制定。
3.聯幫公務員分類分級法令擬訂及其實施事宜。
4.掌理文官委員會有關事務。
5.協同財政部執行俸給法。
6.掌理公務員團體及其代表關係之職務。
7.受聯邦政府委託,為文官委員會之職務監督機關。
(二)聯邦文官委員會
1.會同有關機關制定與公務員法有關之一般規則。
2.會同有關機關制定教育、考試及進修之原則。
3.決定有關考試的一般承認事項。
4.決定公務員與候選者被拒用的訴願觀點及基本問題。
5.提議有關公務員法之改進事項。
6.處理聯邦政府所委任之事務。
7.就職掌事項向聯邦政府提出報告。
8.缺員公告及免除公告之核定(公務員的甄選,須經公告招考,如要免除公告,須文官委員會之核可)。
9.對非經考試任用之人員,其資格能力之認定。
10.對非經考試任用之人員,其實習期間可否例外(如縮短或者免除)之決定(實習期間通常要三年)。
11.任用、陞遷及延長服務事項的核定。
12.執行職務時得準用行政法院有關規定調查證據。
13.考試結果的承認。
(三)由上可知,內政部屬人事行政之執行單位,聯邦文官委員會則為人事行政之審議、研考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