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之公職
依國籍法第十條規定,外國人與無國籍人歸化不得擔任之公職如下:
1.總統、副總統
2.立法委員
3.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4.特任、特派之人員
5.各部政務次長
6.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7.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8.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9.陸海空軍將官
10.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以上限制字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