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2.1.社會工作師應尊重同仁,彼此支持、相互激勵,與社會工作及其他專業人
員合作,共同增進服務對象的福祉。
2.2.社會工作師不宜或無法提供服務對象適切服務時,應透過專業或跨專業
分工,尋求資源整合或為適當之專業轉介;在完成轉介前,應採取適當之
措施,以保護服務對象權益;轉介時應充分告知服務對象未來轉介服務方
向,並將個案服務資料適當告知未來服務機構,以利轉銜服務。
2.3.當同仁與服務對象因信任或服務爭議,應尊重同仁之專業知識及服務對象
合法權益,以維護服務對象權益與同仁合理之專業信任。
2.4.社會工作師為維護社會工作倫理,協助保障同仁合法權益,面對不公平或
不合倫理規範之要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向服務機構或各地區社會工作師
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會工作主管機關申訴,以
保障合法權益,落實社會工作專業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