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財產增置之方式如下:
1.採購:以購買或營造方式取得者。
2.撥入:由其他機關有償或無償撥交本機關者。
3.孳生:指牲畜之繁殖及林木之生長者。
4.其他方式:如接管、沒收、徵收、捐贈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者。
(二)財產之新增或異動,應依據下列四種登記憑證,辦理財產產籍之登記:
1.財產增加單:依財產增置之方式,由經辦單位按驗收日期或取得日期填造。
2.財產移動單:本機關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間財產之移動,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送。
3.財產增減值單:財產價值發生增減之變動,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並先送使用單位簽認。
4.財產減損單:依財產之減損,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 登記憑證格式,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