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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37557
科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行政院為處理國有眷舍房地訂頒有處理要點,規定得給予合法現住人一次性補助費。 試問如因補助費之發給與否發生爭議時,現住人得為如何請求?(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ㄧ)政院否准發給補助費性質為行政處分

      1.政院否准發給補助費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ㄧ次性補助費發給,並非本於任職獲准配住房屋之使用借貸關係而生,乃各機關學校基於系爭處理要點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機關所為否准發給之決定,性質上為行政處分,因此而生之爭議自屬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

      2.縱非採上述實務見解,惟行政院依系爭處理要點,對現住人申請搬遷補助費所為之否准決定,亦應該當行程92I,行政機關針對具體事件,單方作成決定。且系爭否准決定亦直接對現住人發生駁回其申請法效,其性質自屬行政處分。

      (二)現住人不服救濟途徑

      1.現住人與行政院間就眷舍配住乃成立民法使用借貸契約,故二者間爭議屬私法爭議,應循民事程序解決。惟現住人申請補助費係另ㄧ法律關係,其性質應屬公法關係。故現住人於向行政院請求遭否准時,本應提訴1I之撤銷訴願,以及行訴5I課予義務訴訟,尋求救濟。

      2.另實務見解認為,現職或非現職公務員及公務人員保障法102所列人員或遺族,請求機關或學校認定其為合法現住人並請求發給補助費,係主張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應依保障法向保訓會提復審。

      3.綜上,依實務見解,現住人應先依保障法25II向保訓會提復審,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再向行政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