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犯罪被害人賠償的對象可分為三種類型的被害人,但各州、特區對於這三類被害人的定義有些許不同,以下僅以概括性的定義做為簡介:
1、直接被害人(primary victims):因暴力案件的發生受到直接的傷害、死亡。
2、間接被害人(secondary victims):目睹暴力犯罪、未成年被害人之父母或監護人因得知犯罪事件而受害、被害人之未成年子女因得知犯罪事件而受害。
3、相關被害人/家庭被害人(related victims/family victims):可能包含因暴力案件死亡之被害人的配偶(含實際有婚姻關係之伴侶)、父母(或監護人)、子女(或受監護人)、依賴人口、或親近的
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