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規定,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 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 係指那些情況?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1.輻射作業場所依法須由合格人員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未於30天內補足者
2.輻射作業場所設置之輻防人員離職,未於3個月內補足者
3.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未於6個月內補足者
4.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原申請目的之用途,未於6個月內更換者
5.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未於6個月內修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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