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或參與輻射工作之人員,以年滿18歲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於符合特別情形下,可使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參與輻射作業。
2.任何人不得使未滿16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工作。
3.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檢討其工作條件,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有超過之虞者,應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內容適當調整。
4.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
5.輻射工作人員對前項之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