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之檢查方式為何?管理權人申報檢修結果應注意之事項為何?(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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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檢查、性能檢查、綜合檢查
甲類半年一次,即每年6/30及12/31前申報
甲類以外每年一次,即每年12/31前申報
詳解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
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
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
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
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其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之檢查,得由直轄市
、縣(市)消防機關聘用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支付,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詳解
外觀
性能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