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有關六類物品 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與設備,分別應符合那些規定?(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如下
1.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
2.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構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且應採用防火構造。
3.建築物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構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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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5及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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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條六類物品 製造場所
1.採光通風照明設備
2.排出四公尺高處設備
3.防止洩漏飛散構造
4.測溫裝置
5.不直接加熱構造
6.壓力既安全裝置
7.消除靜電裝置
8.避雷設備
9.接頭幫浦安全閥設置在不妨礙救災位置
69條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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