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乙經營老字號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 甲成立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消費借貸契約,並提供自己所有 A 餐廳 之不動產所有權為甲之債權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且委任其好友丙,提 供連帶保證。乙曾以 A 餐廳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向某銀行貸款 1000 萬元,尚有 500 萬元之貸款尚未繳清。乙最終仍因不抵疫情而需結 束餐廳營業。除了上述債務之外,乙尚積欠員工 6 個月薪資,共 660 萬 元。A 餐廳拍賣價格為 950 萬元。請問乙之債權人應如何主張其債權以 及甲是否得直接向保證人丙請求債款之清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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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勞基法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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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尚積欠員工 6 個月薪資,共 660 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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