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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高考現行考銓制度#79099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以下的情境,其敘述內容有 5 個錯誤,請找出錯誤之所在,並以相關之 法令規定內容予以更正。(25 分) 
某甲業經銓敘審定為委任第 5 職等本俸 5 級 370 俸點在案,因故機關首 長想把他調任為委任第 1 至第 3 職等書記。因為某甲是非自願調任,所 以他去請教自稱人事專家的某乙有關任用、俸給、考績、救濟等權益事 宜。 
某乙跟他說:「首長本就擁有用人權,你被降調為第 1 至第 3 職等書記 並未違法。在俸給部分,因為你的新職是第 1 至 3 職等書記,因此,需 改敘該職務最高職等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 280 俸點並改支第 3 職等專 業加給。年終考績如果是考列乙等以上,將從第 3 職等本俸 1 級 280 俸 點晉敘。」
 某甲一聽,回道:「那我不是虧大了嗎!」 
某乙回道:「沒關係,你可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再審議, 這是保障你權益的救濟途徑,要好好利用。」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粉紅小象

(一)任用法18條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1.錯誤1:非自願調任僅能調任低一職等,最多只能調委任第 4 職等。

2.錯誤2:依任用法18條規定,同官等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即仍以委任第 5 職等本俸 5 級 370 俸點任用。

3.錯誤3:專業加給依委任第5職等支給而非第3職等。

(二)考績法第4條規定: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1.錯誤4:考績乙等應以所敘官等職等委任第 5 職等本俸 5 級 370 俸點做晉級。

(三)保障法25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1.錯誤5:應提出復審而非再審議。

詳解 提供者:l258
委任五職等本俸5級370俸點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