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藥物回收處理辦法,回收之藥品依危害程度分為三個等級
二 某藥品注射劑受微生物污染,請依前述分級原則,說明其危害 程度屬於第一級管理 三其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辦理藥品回收作業
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二條規定
藥物回收作業,依回收藥物對人體健康之風險程度,分為下列三級:
一、第一級:
(一)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偽藥、禁藥及第三款未經核准而製造、
輸入之醫療器材。
(二)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事實
之藥物。
(三)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藥物、第二款劣藥、第三款不良醫療器
材及第四款藥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對使用者生命、身體或
健康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者。
二、第二級: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以外,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藥物
、第二款劣藥、第三款不良醫療器材及第四款藥物。
三、第三級: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