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有的歧視之項目,除了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容貌、五官、婚姻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外,尚還有哪些項目?(10分,每項2分)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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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性傾向、出生地、性別、身心障礙
詳解
出生地、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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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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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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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及身心障礙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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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性傾向
身心障礙
出生地
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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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傾向
2.性別
3.年齡
4.出生地
詳解
性別
詳解
性別,經歷,年齡,出生地,性頃向,身心障礙
詳解
性別,經歷,年齡,出生地,性頃向,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