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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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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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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2283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2283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所稱「行政處分」 ,過去在保障實務認定上,受 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在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後, 現行保障實務對何種人事行政行為構成行政處分之認定,已有所調整, 不再有前述限制,請說明理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