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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四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_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22585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公務人員退撫制度中有「遺族撫慰金」一項,請分別說明撫慰金的意義、種類及其 給與標準。(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撫慰金的意義:為照顧退休公務人員遺族,並使公務人員任職期間無後顧之憂,爰公務人員退休法(下稱本法)第18條規定「依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撫慰金」。
(二)種類:依同條規定分為一次撫慰金及月撫慰金。
(三)給與標準:
1.一次撫慰金:
(1)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撫慰金遺族外,依下列順序領受: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2)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甲.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

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乙.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

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3)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死亡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依本法第9條及第31條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依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計算發給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2.月撫慰金:
(1)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甲.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二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為限。
乙.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丙.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父母給與終身。
(2)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終身月撫慰金之配偶,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終身月撫慰金。
3.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同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如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上開規定之比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領取。
4.另依本法第27條規定,請領撫慰金等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即公務人員死亡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詳解 提供者:勝利!
1.撫慰金定義: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請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予遺族一次撫慰金。 2.撫慰金發放標準: (1).一次撫慰金:撫慰金依起退休年齡,等級,按死亡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俸,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基準,扣除已領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依同等級現職人員本俸計算發給6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2).月撫慰金: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