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方法
切換成緊急電源供電之狀態,操作直接操作部或遠隔操作啟動裝置,確認各項性。而有關放水壓力及放水量之檢查方法如下:
1、於裝置消防栓最多之最高樓層做放水試驗,以該樓層全部消防栓放水為準,但消防栓超過2支時,以2支同時放水。另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設置消防栓之數量超過5支時,以5支同時放水。
2、測量瞄子直線放水之壓力時,壓力表之進水口,放置於瞄子前端瞄子口徑的1/2距離處,讀取壓力表的指示值。
3、放水量依下列計算式計算:Q=0.653D2P0.5
Q:瞄子放水量(L/min)
D:瞄子口徑(mm)
P:瞄子壓力(kgf/cm2)
(二)判定方法
1、啟動性能
(1)加壓送水裝置應確實啟動。
(2)表示、警報等動作應正常。
(3)電動機之運轉電流值應在容許範圍內。
(4)運轉中應無不規則、不連續之雜音或異常之振動、發熱等。
2、放水壓力
消防栓放水壓力應在1.7kgf/cm2 以上7kgf/cm2 以下。但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設置之第一種滅火設備之消防栓,其放水壓力應在3.5kgf/cm2 以上7kgf/cm2 以下。
3、放水量
第一種消防栓放水量應在130 L/min 以上,第二種消防栓放水量應在80 L/min 以上。但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設置之第一種滅火設備之消防栓,其放水量應在260 L/min 以上。
(三)注意事項
於檢查類似醫院之場所,因切換成緊急電源可能會產生困擾時,得使用常用電源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