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5 項規定)。
試問:
新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如對有施用第三級毒品 K 他命、硝甲西泮等曝險行為之少年王 OO 進行輔導後,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有關資料及證據,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如果您是少年調查官,如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 條、第 42 條第 5 項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等規定進行少年需保護性之評估?(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