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國人甲男乙女結婚後即前往美國加州洛杉磯居住,10年後甲乙離婚,乙 女欲對甲男主張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兩個我國人適用民法
詳解
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規定,
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
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