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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128577
科目: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俗稱房地合一稅 2.0),已於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健全房地產市場及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但同時也訂定四種免納房地所得稅之情形,試說明其具體內容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 B

房地合一稅 2.0 免納稅之四種情形

依現行所得稅法關於房地合一 2.0 制度,為兼顧居住需求及公益目的,法律特設四種免納房地所得稅之情形,分述如下:

一、自用住宅條件下之免稅(所得稅法第 14-4 條)

符合下列要件者,房屋及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稅:

  1. 持有及自住均達六年

  2. 交易前 六年內無出租、無營業、無供公司行號使用

  3. 出售戶籍所在地之房屋土地,且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

  4. 每人(含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六年內限用一次

此為鼓勵自住、避免不當投資之主要免稅規定。

二、因政府機關依公權力強制取得之免稅(公用徵收等)

因下列原因而移轉房地者,其所得免稅:

  1. 因公共建設等原因被政府徵收

  2. 因公用急迫需求而 協議價購

  3. 因公法負擔或公共用途所生之強制或類強制取得。

此種情形非市場買賣,不具投資炒作性,故排除課稅。

三、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後之移轉(繼承取得)

被繼承人持有之房地移轉給繼承人時,繼承行為本身免課稅
(惟日後繼承人再出售時,按被繼承人原取得成本與持有期間計算課稅,非永遠免稅。)

四、夫妻因婚姻關係之財產移轉(夫妻分配、贈與)

符合下列情形者,移轉房地免稅:

  1. 夫妻因婚姻關係之 財產制移轉或分配

  2. 夫妻間之 贈與

  3. 離婚時基於財產分配或協議之房地移轉。

上述屬家庭內財產移動,非屬房地交易所得,故免納房地合一稅。

✦ 總結(可作答最後一段)

房地合一 2.0 雖以抑制短期炒作及維護租稅公平為重心,但仍兼顧國民之合理居住需求及公益目的,因而在制度中設置自用住宅、公權力取得、家庭財產移轉及繼承等四類免稅情形,使稅制更具平衡性與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