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揮拳致乙鼻樑受傷,可能成立277條1項普通傷害+23條正當防衛
(二)甲毆打乙致負傷倒地,可能成立277條1項普通傷害
(三)甲放任乙跌下樓梯,可能成立276條過失致死
【不作為犯的版本】
【反常因果歷程的版本】
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
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
能否對甲提起傷害罪?
因傷害罪為告訴乃論,從本文中可得知乙已死亡,但無法得知乙是否有得代為提起告訴之家屬。倘無家屬,自無法提起訴訟,甲不成罪。縱乙有家屬,惟事情發生時,除甲乙之外是否有旁人在場,不得而知。倘只有甲在場,在不自證己罪之下,該當不成罪。又只有甲乙在場時,本文甲乙間的互動行為如何得知,啟人疑竇。縱有旁人在場,旁人的證詞得否作為證據,在無罪推定原則下,當詳加確認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及證明力。
而過失致死呢?
乙和甲互毆後在自家死亡,得由檢察官或其相關家屬對甲提起告訴,然甲行為與乙死亡無因果關係,不成罪。
然從文中無法得甲乙之外是否有旁人在場,同理可證。
內心話:雖然知道這題是要講正當防衛,但出題者的邏輯不通,中文造詣很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