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規定,所有國家其船舶在他國領海區域均享有無害通過的權利。庚國之行為是否符合公約規定,茲分述如下:
(一)外國軍艦無害通過庚國領海不須事先申請
1、無害通過的意義
通過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無害的。
2、庚國不應妨礙外國軍艦無害通過其領海
依公約規定,沿海國不應對外國船舶強加要求,以致其後果等同於否定或損害其無害通過的權利。
3、沿海國對領海的保護權
(1)沿海國可在其領海內採取必要的步驟以防止非無害的通過。
(2)如為保護國家安全,包括武器演習在內而有必要,沿海國可在領海的特定區域內「暫時停止」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
(二)庚國以武力手段驅趕外國軍艦的無害通過行為並不符合公約之規定
1、如果外國軍艦在庚國領海內進行非無害通過之活動,庚國依公約規定可採取必要之手段防止非無害通過。
2、外國軍艦在庚國領海內進行下列任何一種活動,即應視為損害庚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1)對庚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2)以武器進行操演
(3)搜集情報或宣傳行為影響庚國防務或安全
(4)在船上起落、接載飛機或軍事裝置
(5)違反庚國的海關、財政、移民、衛生之法規規章,上下任何商品、人員、貨幣。
(6)故意和嚴重的汙染行為
(7)進行研究或測量
(8)捕魚行為
(9)干擾通訊系統或其他設備
(10)與「通過」無直接關係的活動
庚國依公約規定並不能以國內法限制外國軍艦的無害通過權,並且除了軍艦有非無害通過之行為,庚國不得以武力手段驅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