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54005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乙缺錢花用,乃決意向公園約會情侶抽取「戀愛稅」 。某夜甲、乙開車至某公園, 兩人下車尋找目標,發現幽暗處丙男與丁女正在親熱,甲、乙分持西瓜刀與藍波刀 架住丙、丁脖子,喝令不准出聲,然後乙拿出繩索與膠布,分別將丙、丁嘴巴貼上 膠布並捆綁手腳,搜刮其財物。甲、乙得手後,甲臨時起色念,欲對丁性侵,遂向 乙佯稱尿急,要其先去開車,乙不疑即先行離去。正當甲對丁強制性交之際,丙不 知何時已解開繩索,拿著石塊悄然走到甲背後,往其後腦一砸,甲立即昏厥,惟丙 基於除惡務盡之意,又拿起掉落在地的西瓜刀對其連砍十幾刀後,始偕同丁逃離。 待乙折返找甲時,見其身受重傷倒地,趕緊將甲送醫,幸逃過死劫。問甲、乙、丙 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睡神_111高考三等上榜

(一)甲與乙對丙、丁持刀強盜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30條與第28條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1.稱共同正犯者,依第28條意指二人共同行為實行犯罪行為而言,且行為人係基於共同行為決意,而為共同行為之分擔。

2.本題中,甲乙出於抽取戀愛稅之犯意聯絡,而持刀並由乙綑綁丙丁之行為,具有功能性行為分擔,該當共同正犯之構成要件。

3.而在強盜罪之不法構成要件上,客觀而言,甲乙持刀並綑綁丙丁之行為,已達一般人不能抗拒之程度而對之取財,該當強盜罪之構成要件。此外,甲乙係持刀而為犯行,符合第330條第三款攜帶凶器之加重要件。

4.甲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二)甲對丙可能成立第222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1.不法構成要件而言,主觀上,甲具有犯罪之故意;客觀上,甲於犯罪過程中持有兇器,該當加重要件。惟依提示「甲對丙強制性交之際」,是否已達既遂並不明確,但可認至少已達著手之程度。

2.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之第1項既遂罪或第2項之未遂罪。

(三)乙不與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共同正犯:

1.共同正犯之責任,於共同行為決意之範圍內,責任一體認定;至於逾越決意之範圍,行為人對其他行為人逾越之部分,因不具共同行為之決意而毋庸負責。

2.本題中,乙不對甲強制性交之部分並不認識亦無共同行為之決意,故不成立該罪。

(四)丙拿石塊砸向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1項傷害罪:

1.不法構成要件上,客觀而言,甲受傷昏厥之結果與丙之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亦可歸責於丙;主觀上,丙具有傷害甲之故意。

2.惟丙可能得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1)依第23條之規定,行為人面對現在不法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之行為,不罰。

(2)本題中,甲對丁為強制性交乙達著手且尚未終了,該不法侵害行為具有現在性,丙所採取之防衛手段具有適當性且未逾越必要性;主觀上甲亦具有防衛意思。據此,丙得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五)丙對甲連砍數刀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1.甲未發生死亡結果,丙不成立既遂,而殺人罪有處罰未遂之規定。主觀上丙基於除惡務盡而殺甲具有故意,客觀上亦已著手。

2.惟丙不得主張正當防衛,蓋丙行為時甲已昏厥,不存在現在不法侵害。丙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fox3108

(一)甲乙對丙丁抽取「戀愛稅」之行為,成立刑法§328Ⅰ之故意強盜取財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1.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之單獨正犯,基於共同行為決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共同實行構成要件。至其責任部分,則以「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為原則。

2.甲乙兩人,對被害人丙男、丁女,主觀上有強暴脅迫,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犯意聯絡,客觀上有強盜取財之行為分擔,且已既遂,依題意無卻違法及減免責任事由,甲乙應成立刑法§328Ⅰ之故意強盜取財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二)甲臨時起色念,欲對丁性侵之行為

1.依刑法§28,共同正犯之認定,為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已如前述。然若於犯罪行為實行時,部分行為人因臨時起意,而為他行為人所不知或不能預見之行為,而構成犯罪者,應由該行為之行為人自行負責,此為「逾越部分自我負責」之法理。

2.甲乙得手後,甲臨時起意欲性侵丁,故支開乙,乙完全不知甲之行為,故無須負責。

3.依題意,甲於對丁性侵既遂前遭丙擊昏,故甲應成立刑法§221,故意強制性交之障礙未遂罪。

(三)丙對甲砍殺成傷,應成立刑法§271故意殺人未遂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1.依刑法§23,正當防衛之要件應為,防衛情狀、防衛行為與防衛意思。

2.本題甲欲對丁強制性交之際,遭丙持石塊擊昏,至此侵害已經結束,防衛者已及時挽救其權利。丙其後持刀對甲之攻擊行為,已逾越防衛行為之有效性及必要性,故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四)結論

1.甲成立刑法§328故意強盜取財既遂罪之單獨正犯、以及刑法§221故意強制性交之障礙未遂罪,係屬數犯意而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應為數罪併罰。

2.乙成立刑法§328故意強盜取財既遂罪之單獨正犯。

3.丙成立刑法§271故意殺人未遂罪。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與乙持西瓜刀搜刮丙、丁財物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一)、客觀上,甲與乙持有兇器,並以西瓜刀、繩索及膠布等工具脅迫丙、丁,使丙、丁陷入不能抗拒之狀態,而後甲、乙搜刮取得丙、丁之財物;主觀上,甲與乙間具有犯意聯絡,兩人皆有故意,而基於租稅法定主義,本國並無戀愛稅,且兩人並無課稅或強制執行之權力,顯見其出於不法所有意圖。
(二)、兩人皆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ㅤㅤ
二、甲與乙持繩索捆保丙、丁手腳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
(一)、客觀上,甲、乙用繩索綑綁丙、丁之手腳,使其行動之自由遭受剝奪,該當本最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甲、乙皆具有故意。
(二)、兩人皆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ㅤㅤ
三、甲欲對丁性侵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強制性交之故意;客觀上,甲持有西瓜刀,並已利用既存之強制狀態違反丁意願與其性交。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另甲與乙間的犯意聯絡,僅及於加重強盜罪,加重強制性交罪之部分屬甲另行起意,甲乙並無犯意聯絡,屬共犯逾越過剩行為,乙無須為甲之行為負責。
 
四、甲上述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32條強盜強制性交結合犯:
(一)、有關結合犯之兩單一犯罪間是否需具有包括犯意及犯意聯絡,雖有因法無明文而採否定見解者,但本文認為基於故意同時存在原則,兩罪應具有犯意聯絡,始得構成結合犯。本罪中,甲之強制性交屬另行起意,並非於強盜當下即產生的故意,兩罪間無犯意聯絡,故不成立結合犯。
ㅤㅤ
五、丙持石塊攻擊甲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一)、主觀上,丙具有故意;客觀上,丙持石塊攻擊甲與甲之受傷結果具有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
(二)、刑法第23條規定略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他人或自身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本案中,甲剝奪丁行動自由之行為或欲對丁為強制性交之行為,皆屬於現在不法侵害之範疇,應屬無疑,而丙為保護丁而持石塊攻擊甲,係出於防衛丁權利之目的,且當下已無其他對甲侵害更小之同樣有效方法,故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甲不成立本罪。
ㅤㅤ
六、丙持西瓜刀砍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未遂犯:
(一)、因死亡結果未發生,故檢討未遂犯。
(二)、主觀上,丙基於除惡務盡之意攻擊甲,而事實上丙確實對甲砍了數十刀,應認丙對甲具有殺害故意;客觀上,丙持西瓜刀砍甲之行為已屬著手,而該行為與甲之重傷倒地結果具有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
(三)、依題示,甲經丙以石塊攻擊後已陷入暈厥,顯見此時已無任何「現在不法侵害」,丙持西瓜刀攻擊甲之行為並無適用刑法第23條本文及但書之餘地。以學說討論之「延展型防衛過當」觀之,本案仍因甲陷入昏厥,丙以取得絕對優勢,故亦無評價為防衛過當之可能。
(四)、甲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