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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69042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乙涉嫌共同殺人,案經檢察官偵辦中。檢察官將甲及乙分別以被告身分予以合法 偵訊。其後,檢察官以甲乙共犯殺人罪一併提起公訴。審判時,甲選任的辯護人主 張: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以被告身分訊問乙,檢察官未命乙具結,亦未告知乙得拒絕 證言,因而乙的證言不得做為甲有罪之證據。後法院依甲的辯護人的聲請,將乙轉 為證人身分並接受甲的辯護人之詰問。審理終結,法院仍採認乙在偵查階段所為之 證言而判處甲罪刑。試問法院如此採證之合法性?(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tupid kitten

102.13th刑庭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