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所有位於 A 市一筆土地,於民國(下同)100 年 9 月 21 日被核准徵
收,A 市地政機關並於同年 10 月 1 日公告徵收。甲以「位置勘選錯誤
等」為由申請撤銷徵收其土地而遭否准,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
行政法院作成情況判決,確認徵收處分違法;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 110
年 9 月 21 日判決確定駁回甲之撤銷訴訟。於本件中,何謂「撤銷徵收」?
除甲之外,得為申請撤銷徵收者為何?何謂「情況判決」?又於「情況
判決」作成之後,賠償義務機關為何?甲所受損害賠償數額應如何決
定?試按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分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