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於民國 90 年間經由法拍購得 A 地號土地,94 年間請領建造執照興建房屋 B,並
於同年底取得 B 建物使用執照。103 年時,主管機關查知 A 地號土地位於 92 年即
已公告之河川區域內,依水利法第 78 條第 4 款規定,河川區域內不得建造房屋,遂
依水利法第 93 條之 4 規定,以 103 年 9 月 17 日 C 處分書(以下簡稱原處分),限
甲於 103 年 11 月 15 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甲不服,主張其
合法領得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應享有信賴保護,原處分應屬違法,行政救濟機關
應予以撤銷。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條文
水利法第 78 條:「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四、建造工廠或房屋」;第 93 條之 4:「違
反……、第 78 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分其設
施或建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