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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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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法制:行政法研究#42027
科目:
行政法研究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行政法研究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欲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應具備那些法定要件?授益處分經廢止後,其法 效為何?(25 分)
二、甲為進行室內修繕工程而向乙主管機關申請領得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樓下住戶丙 不服,提起訴願,請求撤銷甲之施工許可。訴願程序中,丙請求閱覽卷宗資料後發 現,甲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申請案係由乙機關的公務員丁承辦,而丁是甲的前妻, 丙據此主張乙核發施工許可違法。請詳析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三、甲所經營之某電子遊戲場遭查獲有賭博行為,全案移送檢方偵辦後,乙主管機關即 以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為由,依同法第 31 條對 甲作成 A 處分書,其主文如下:「甲應自原處分書送達日起,迄刑事判決確定止停 止營業。於刑事判決確定前本府停止受理遊戲場名稱及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 1 年後檢察官偵結,全案不起訴。甲隨即自行恢復營業。乙主管機關查獲甲擅自恢 復營業,違反 A 處分,遂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以 B 怠金處分書裁處甲 10 萬元怠 金。甲不服,主張 A 處分已失效,B 怠金處分因而當然無效。請詳附理由說明甲之 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六、不得 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第 31 條:「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 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 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四、甲於民國 90 年間經由法拍購得 A 地號土地,94 年間請領建造執照興建房屋 B,並 於同年底取得 B 建物使用執照。103 年時,主管機關查知 A 地號土地位於 92 年即 已公告之河川區域內,依水利法第 78 條第 4 款規定,河川區域內不得建造房屋,遂 依水利法第 93 條之 4 規定,以 103 年 9 月 17 日 C 處分書(以下簡稱原處分),限 甲於 103 年 11 月 15 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甲不服,主張其 合法領得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應享有信賴保護,原處分應屬違法,行政救濟機關 應予以撤銷。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條文 水利法第 78 條:「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四、建造工廠或房屋」;第 93 條之 4:「違 反……、第 78 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分其設 施或建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