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明知槍砲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非經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不得非法販賣、運輸,且為行政院依法公告之管制進出口物品,
未經許可不得私運進口入境臺灣。於 108 年 9 月上旬某日,接受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勇哥」之成年男子委託,自菲律賓馬尼拉市某處,透
過不知情之物流公司,將持有綽號「勇哥」所有之 30 把制式手槍,以海
運方式寄送至高雄港。經不知情之報關行報關理貨後,甲則於同年月下
旬某日,駕駛自小貨車,前往某貨運公司服務處,冒用「湯瑪士」之名
義,在客戶簽收單上偽造「湯瑪士」之署名,佯稱其為「湯瑪士」本人,
再將該偽造之簽收單交與某貨運公司承辦人,使某貨運公司之承辦人誤
信甲為「湯瑪士」本人後,旋由甲領取該貨物離開。嗣甲明知上開私運
進口之制式手槍,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勇哥」之成年男子所有,
於取得該制式手槍後,因需款孔急,竟另行起意,將該制式手槍據為己
有,並自同年 10 月 12 日起至同年月 14 日止,以每把約新臺幣 30 萬
元之價格,在高雄地區將該 30 把之制式手槍,分為 6 次販賣予姓名年
籍不詳之某成年男子。嗣經警方執行通訊監察,得悉甲涉嫌走私制式手
槍,並運輸進入臺灣後私吞入己,經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到案後,
主動供述前開販賣制式手槍之事實,警方始知悉整個犯罪全貌。試問甲
如何論罪?其自動供承之販賣制式手槍罪部分,有無刑法第 62 條自首
規定之適用?請申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