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有乙、丙、丁等 3 子女,死亡時甲的名下有一棟房屋及若干存款、股票及動產, 價值共 2000 萬元,甲對戊負有 600 萬元債務,對庚有 400 萬債權。乙成家自立門 戶時,甲以 500 萬元資助其購買房屋,丙向甲借款 200 萬元購買連動債,因金融危 機已血本無歸,丁與甲居住,每月給甲生活費,總共已給甲 300 萬元。試問:乙、 丙請求丁分割遺產時,丁得如何主張扣還及扣除?遺產分割後,對於乙所分得之遺 產、債權,丙、丁是否應負何種責任?(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2000-600+400=1800
1072贈與之扣減.分居.結婚.營業 .但書除贈與時已表示不列入遺產之計算
(1800)+500+200=2500
2500/3=833
乙500>733
丙200(1073扣還)>633
丁生活會乃是扶養義務不列入計算>833
遺產分割分得債務之人
各債務人對債權交付時負同出賣人之擔保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