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有土地一筆,其上未興建建物,該筆土地位於乙社區內,乙社區係位於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地區。乙社區管理委員會以甲係其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乙社區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要求甲應按月給付管理費,有無理由? 
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集居地區之管理及組織)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