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有房屋一幢,以自己為受益人,向A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為期十年 。契約載明該房屋價值為新臺幣壹仟萬元,並約定以該價額為保險金額。二年後因社會 不景氣,該房屋價值下跌,僅值新臺幣陸佰萬元。適因甲之受僱人乙之不慎,致該房屋 失火被燒燬一部份,經估價損失新臺幣肆佰萬元。試問A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 甲多少賠償金額?A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得否向乙行使代位權?試分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