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為美國人,乙為中華民國國民,二人為夫妻關係。其二人於民國(下同) 106 年間在美國公證結婚,於 108 年間在臺登記並共同生活。甲於 110 年 2 月返回美國後即與乙失去聯繫,且漠不關心乙生活,經乙多次聯繫均置 之不理,雙方感情破裂難以癒合。乙訴請離婚,請問本案應適用之準據法 與法院應如何審理?請申論之。(25 分)